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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機器設備維修需加班加點為原因員工能回絕加班加點嗎
2021-05-28 18:18
公司以機器設備維修需加班加點為原因員工能回絕加班加點嗎
繼簽勞動合同書時,張某向制藥廠明確提出每月提升15%的薪水規定。制藥廠婉轉地拒絕了他的規定,僅按原規范付款。兩個月后,因生產線的反應罐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而急缺維修。制藥廠再三通電話及發短信提醒張某維修,張某均以雙休日日為由回絕加班加點。制藥廠為避免 反應罐發生爆炸引起安全事故,迫不得已停工2天,導致余萬元的立即財產損失。因此,制藥廠訴至本地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規定張某損失賠償。張某編造謊言,制藥廠擅自決定日夜奮戰違反規定,其不解決拒不履行違紀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負責任。(來源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能夠 增加上班時間,一般每日不可超出1小時;因獨特緣故必須增加上班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標準下增加上班時間每日不可超出3鐘頭,可是每月不可超出48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增加上班時間不會受到此方法第四十一條要求的限定:
(一)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別的緣故,威協員工生命健康和資金安全,必須應急解決的;
(二)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的;
(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別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簽訂勞動合同書,理應遵照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平同意、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標準。
依規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具備約束,用人公司與員工理應執行勞動合同書承諾的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42條第(二)項的要求,生產線設備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的,增加上班時間不會受到此方法第41條要求的限定。此案中,該制藥廠因為反應罐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而急缺維修,規定張某加班加點并不違反規定。與之相匹配,張某拒不按制藥廠規定加班加點則已違背本身的法定義務,給制藥廠的生產制造、運營導致了立即財產損失,理應擔負相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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