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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能隨意給員工“變大假”
2022-08-03 16:51
許多影視劇,公司管理人員常因各種原因給員工“變大假”,那樣,這類“變大假”究竟合不合法?
惠陽淡水某公司王先生就遇到這類“變大假”。原先,企業想要調節王先生的崗位反被他回絕,以后彼此也未對調整工作崗位達成一致意見。自此,企業經高管探討后決定對王先生開展放假了3個月。王先生遂以公司不依規給予勞動條件借口訴諸于人民法院。
法官說法:惠州市中級法院民三庭庭長陳向科表明,為員工給予必須的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基本上義務和責任,用人公司以放假的方式,迫使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為此避開法定義務,員工若使用人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予勞動條件借口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及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適用。
最后,判決消除彼此勞務關系,且企業方付款王先生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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