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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公司和民營企業是不是可用“探親假”的要求
2021-08-30 16:57
外國投資公司和民營企業是不是可用“探親假”的要求
西安律協對外技術專業協會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副主任覺得:探親假的要求事實上已不適合現行標準社會經濟的發展趨勢,但由于該政策法規仍未被改動或廢除,所以仍然合理。而在沒有地區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獨特要求的情形下,探親假的應用領域應僅包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中滿一年的固定不動員工。
其法律規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第二條要求要求:凡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中滿一年的固定不動員工,與另一半不住在一起,又不可以在公休假日團圓的,能夠享有本要求看望另一半的工資待遇;與爸爸、媽媽也不住在一起,又不可以在公休假日團圓的能夠享有本要求看望爸爸媽媽的工資待遇。但員工與爸爸或與媽媽一方可以在公休假日團圓的,不可以享有本要求看望爸爸媽媽的工資待遇。及《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第八條要求:集體制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員工的探親訪友工資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依據本區域的具體情況自主要求。
外國投資公司能否可用探親假規定:社會保障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246號)第二十四條要求:企業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暑假。但該要求1994年8月11日 已被《關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除,2007年11月9日起實施。換句話說,該要求廢除后,外國投資公司可用探親假并無法律規定。
綜合性之上法律法規:除非是有地區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特別要求,探親假的要求不適感用以外國投資公司和民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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