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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工作后工作年限重新計算嗎
2022-07-28 15:53
一、換工作后工作年限重新計算嗎
1、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到別的用人公司工作中的,工作年限理應分類匯總,而非再次計算工齡。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1)第三十八條一般工作年限是指職工員工以薪資收入為消費資料之所有或主要來源的上班時間來講。除以一般工作年限時,應包含本公司工作年限以內。
(2)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工作年限要以職工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的計算時間之,如曾辭職,應自最后一次盈利企業工作之日起算。但是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經企業經營管理行政機關、企業行政層面或出資方激發工作人員,其激發前后左右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均應持續測算。但解放以前是因為業務流程必須調動工作具備的確證實者,其本公司工作年限,始得持續測算。
二、解放以前在本企業工作,以前被迫離職又盈利公司工作人員,若有的確證實,經工會小組探討成功后,并經社會保險聯合會準許,其辭職前與盈利公司前的工作中
時長,可合拼作本公司工齡計算。
三、解放以后經企業經營管理行政機關、企業行政層面或出資方調遣世界各國學生,其學習期間及調遣前后左右的本公司工作年限,應持續測算。解放以前經企業經營管理行政機關、企業行政層面或出資方調遣世界各國掌握業務者,若有的確證實,除學習期間不計入工作年限外,其調遣前與盈利公司前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得分類匯總。
四、解放以后因公司停產停業或減少生產制造,其職工員工經企業經營管理行政機關調遣至其他企業工作人員,其調遣前后左右的本公司工作年限,應持續測算。被解散的職工員工在該公司開工復業或擴張生產時,仍盈利公司工作人員,其解散前與復工后的本公司工作年限,應分類匯總。五、公司經出讓、改制或合拼,原來職工員工仍留公司工作人員,其出讓、改制或合拼前后左右的本公司工作年限,應持續計職。
六、因工受傷停止工作診療期內,應所有做為本公司工齡計算。
七、病癥或非因工受傷停止工作診療期內,在六個月之內者,得持續作本公司工齡計算;超出六個月痊愈后,仍回原公司工作人員,除超出六個月的過程中不算工齡外,其前后左右本公司工作年限,應分類匯總。
八、在敵偽及國民政府反革命執政下以抵制其執政擠壓而被迫離職,在辭職期內被敵偽及國民黨政府囚禁仍繼繼抗爭者,其在拘禁期內及辭職前與復職后或轉到別的企業工作的本公司工作年限,均應持續測算。
二、計算工齡的方法有哪些
1、持續計算法,也叫工作年限持續測算。比如,某員工從甲企業調至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倆個企業的運行時間應連續地估算為連續工齡。假如員工被處理錯誤,后復復診、翻案,其受處理錯誤的時長可與處理錯誤前持續計算工齡的時長和翻案前的上班時間,接連測算為連續工齡。
2、分類匯總法,也叫分類匯總連續工齡。就是指員工的工作經驗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因素中斷了一段時間,把這一段中斷的時間段扣減,中斷前后左右2段上班時間分類匯總。如精減退休的工作人員和員工,退休前和再次參加工作前的連續工作時長可分類匯總。
3、工作年限折算法。從業特種作業人員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職工,連續工齡可開展換算。如礦井挖礦或穩定在華氏32度以內的超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上面的高溫工作場地工作中的員工,測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這種場地工作一年,能作一年零三個月測算。在提取或制作鉛、汞、砒、磷、酸的工業生產中和有機化學、兵工等工業生產中,直接的從業有危害身心健康工作中的員工,在預估其連續工齡時,每從業此類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測算。
根據以上剖析了解,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的要求,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到別的用人公司工作中的,工作年限理應分類匯總,而非再次計算工齡。必要時法律法規層面的協助,閱讀者能夠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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