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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生病私自假期 企業也沒有權利解除勞動關系
2022-07-26 16:08
由來: 中工網——《勞動午報》 創作者: 陶家平
李某是一家針織廠女職工。在今年的3月,她因患腰椎間盤突出在醫院住院保守治療了一個月,但是因為病況偏重,康復時并未徹底痊愈。在醫生建議下,李某又在家里再次療養了一個月。因為李某住院治療前只向所屬的針織廠申請了一個月病事假,故其所屬單位因其持續曠職一個月為由,向李某送到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務關系。李某不服氣,訴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審核后覺得,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僅有比較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是用人公司管理制度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李某未執行休假辦理手續而不上崗工作系生病未好而致,并不是出自于有意,該個人行為并未做到涉嫌嚴重違紀應予以解雇的水平,遂依規撤消了其所屬單位做出的終止勞動合同的通告。
李某因未辦續假辦理手續而被單位開除,歸屬于用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要求:“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關系:(一)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錄用條件的;(二)比較嚴重違背用人公司管理制度的;(三)嚴重失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重要危害的……”此條第2項盡管要求對違背用人公司管理制度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但此條從而對用人公司以員工違背企業管理制度而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作出了限定,即員工違背企業管理制度務必做到“比較嚴重”水平。
此案中,李某未按照廠家要求執行休假辦理手續而不上崗工作的事實是客觀現實的,該方式也的確違反了工作紀律和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存有過失。但其往往不去上班是由于生病未好而致,并不是出自于有意,能夠寬容。李某并未做到涉嫌嚴重違紀應予以解雇的水平,其所屬的企業單方解除和李某的勞務關系,欠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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