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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規定年假 公司沒有權利說不
2022-06-30 17:02
孫小姐上崗某企業早已有一年半了。2014年12月,孫小姐向公司提出要求休年假,卻遭受公司人事部的主管喝斥:公司在簽署合同就約好了員工不具有帶薪年休假的福利,如果要強制休假就按曠工處理。孫小姐因為怕失去工作,只能無助的再害怕吭聲。
依據2008年1月1日宣布實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要求,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等企業的員工連續工作1年左右的,享有帶薪年休假。企業理應確保員工享有年假。員工在年假期內享有與正常工作期內同樣的薪資。第3條要求,總計工作中滿1 年未滿10年,年假5天;滿10年不滿意20年,年假10天;滿20年,年假15天。第5條第3款規范,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企業理應按照該員工日薪資收入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勞。
不難看出,帶薪年休假是員工的支配權,并不是某企業人事部主管常說的是員工福利。只需員工與公司具有勞務關系,而且合乎連續工作1年左右的基本要求,就享有法律規定的帶薪年休假,無論企業的管理制度中是不是要求享有帶薪年休假,乃至企業的管理制度中明文規定并沒有帶薪年休假,也一樣有權利享有帶薪年休假。
孫小姐理當具有帶薪年休假的支配權,公司也需要實行依規給與孫小姐享有帶薪年休假的責任。有一些公司不斷施展一些避開員工年假的伎倆,包含規定員工簽署無年假或舍棄年休假的協議書,以下崗時長或探親假折抵年休假限期,隨便設置休年假的期限,貸款逾期視作員工自行舍棄或全自動廢止等,也有的企業視年休假為福利,對休年假的員工隨便扣取滿勤獎、績效獎等。如果遇到這種狀況,員工能夠備齊勞動關系證明、年假申請表、單位領導審批等材料,到勞動監察單位舉報,要求其依職權勒令用人公司付款年假薪水和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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