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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年假換三倍工資賠償”有前提條件
2022-06-30 17:02
鄰近年底,許多員工會取出并未假期的年休單,規定企業給與假期,但也有員工以不變應萬變,立即規定將年假換三倍工資賠償。昨日,閔行區市總工會法律部科長尹一強調,要是企業明確提出員工不可以休年假,那樣,企業需要依照員工日薪資收入300%的規范并對應休未休的年休假開展賠償。若員工不愿意休年假,則只有做為自動放棄,員工不可以規定將年假換三倍工資賠償。
近期,閔行區有員工和企業來電咨詢相關“年假是不是可以換三倍工資賠償”的難題。尹一覺得,《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要求,用人公司理應確保員工享有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分配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自己允許,可以不分配員工休年假,但需給與賠償。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企業理應按照該員工日薪資收入的300%(包含正常的付款的100%薪水和發放200%的薪水)結算未休年假薪水酬勞。
“顯而易見,給與三倍工資賠償有一個前提條件,即‘確因工作需要不可以分配員工休年假的’,假如條件允許,企業需要給員工分配年假。”尹一注重,相反,假如員工因自身原因難休年假,就算工作很忙,也不是員工能夠規定三倍工資賠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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