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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重要疾病治療企業有權利解雇嗎?
2022-03-11 15:30
1、員工因重要疾病治療企業沒有解雇的支配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生病或 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期限內的公司單位不可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要求解除勞動關系。
2、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1)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2)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3)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巨大危害的;
(4)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公司單位創建勞務關系,對實現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拒不改掉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被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二、員工患重大疾病,公司怎樣妥善處理?
公司針對患重大疾病的員工解決,主要是2個關鍵點:
1、醫療期的問題
根據現行標準法律法規,依據員工工作年限及新員工入職期限給與3-24個月不一的診療限期;且,對一些患獨特病癥(如癌病、精神疾病、偏癱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可以治愈的,經公司和工作主管機構準許,可以適度增加醫療期,延長時間一般系一年為限;
針對法律規定醫療期的員工薪水,公司按照約定付款,但最少不可小于最低工資的80%。
2、診療到期后辭退的問題
針對可以醫治的病癥,可依據現行標準法律法規,在醫療期后無法擔任原崗位,又不可以從業另行安排的工作中,公司可提早三十日或付款代通知金單方面辭退,但必須繳納經濟補償;
針對無法醫治的病癥,在診療期間診療結束或診療到期后,理應由工作評定聯合會按照工傷事故與職業危害傷殘水平評定規范開展工作水平的評定。
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理應撤出工作職位,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退休、退職辦理手續,享有離休、退職工資待遇;若為五級以上的,在診療期限內不辭退,但在診療到期后,不可以擔任原工作中,都不從業另行安排工作中的,公司可提早三十日或付款代通知金單方面辭退,但必須繳納經濟補償。
員工無論是不是是由于工傷事故而患了重疾,只需是在診療期限內,企業都不可將其解雇。這也是因為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了此類解雇個人行為是違反規定的。再者,若員工是由于受工傷事故而患重大疾病,在醫療期期滿以后,若是員工缺失了工作工作能力,企業也不可將其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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