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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后能不能增加,企業口頭承諾的福利合理嗎?
2022-07-13 15:12
一、試用期滿后能不能增加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要求,勞動合同期限不夠1年,實習期不能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之上3年以內的,實習期不能超過2個月;3年之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工作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依照這一要求,用人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書時訂立的實習期,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作增加,不然,即違反法律要求。用人公司針對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錄取規范的職工能夠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依據企業的詳細情況不解除勞動關系,但不能對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提升額外的標準。
二、企業口頭承諾的福利合理嗎
許多用人公司在招考新員工時,為了能將其吸引,都是會在談話時得出一些服務承諾,如薪酬、個人社保、出國學習機遇等,進而促使求職者最后將就業選擇交給了自已。但通常當宣布簽訂合同時,員工或迫不得已面子或法制觀念的缺少或過度堅信企業的口頭承諾,一直未將談話時企業對自己的服務承諾在勞務合同中作出確定和反映。這樣做的最終結果是,即便異議產生,員工也不容易維護保養自身的合法權利。
根本原因是“口頭承諾”在訴訟和訴訟中難以充分發揮,而導致此現象的更好一步原因在于員工質證很難。因為“口頭承諾”那樣一種極其隨便的表達形式,難以在過后讓第三方客觀性地了解那時候產生在當時人彼此的實際事情,即所說“空口無憑”。因而,用人公司和職工理應在上崗簽訂合同時,就把彼此承諾的各類具體內容承諾確立,特別是員工。這般,一旦發生有關異議,也可以需求依照工作合同規定實行,進而維護我方的合法權利。
勞動法中明文規定了實習期的限期,用人公司應依據勞動合同書的限期及其工作中的具體須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承諾實習期。有些用人公司過去了承諾實習期后一直不轉正定級,員工要記住試用期滿后能不能增加,不可以無緣無故被企業蒙騙。此外,針對企業口頭承諾的福利合理嗎這一難題,員工要心中有數,口頭承諾難以充分發揮,在質證時對員工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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