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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未休辭職后能不能追要假期工資?
2022-07-05 17:53
【實例】
2008年1月1日,林某上崗廣州某食品加工企業出任主管,簽署了一份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為8000元/月。工作中2年后,林某發覺,企業的發展前景不容樂觀,遂于2010年3月提出辭職。過后,聽朋友說,企業在林某在職期間并沒有分配年假是不合法的,應賠償薪水。林某向企業認為賠償,但企業給予回絕。因此,林某便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提到訴訟,規定按標準工資的三倍賠償其應休而未休的年假薪水。
【刑事辯護律師分析】
所說年假,就是指在用人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定時長的員工,能夠享有一定時長的帶薪假期。這不僅是對員工辛勤工作的毫無疑問,都是讓員工張弛有度,更強的投入工作,提高效率的措施。但現實中,很多用人公司并沒有貫徹落實此項規章制度,隨便奪走員工年假的狀況頻頻出現。那樣,在此案中,林某是不是合乎享有年假的標準?可否獲得賠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要求,“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等企業的員工連續工作1年左右的,享有帶薪年休假。企業理應確保員工享有年假。員工在年假期內享有與正常工作期內同樣的薪資。”林某于2008年1月上崗,按規定,能夠享有2009 年帶薪年休假。那樣,林某依規可享有多少天的年假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要求,“員工總計工作中已滿1年未滿10年,年假5天;已滿10 年不滿意20年,年假10天;已滿20年,年假15天。”林某工作滿一年,可享有年假5天。
需要注意的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要求,“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享有當初的年假:(一)企業員工依規享有假期,其休假天數超過年休假天數的;(二)員工請事假總計20天左右且企業按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總計工作中滿1年未滿1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2月之上的;(四)總計工作中滿10年不滿意20年員工,請病假總計3六個月之上的;(五)總計工作中滿20年左右的員工,請病假總計4月之上的。”林某在2009年期內不會有前述狀況。
林某雖已離職,但離職時間并未超出仲裁時效,能夠提到訴訟;且其支配權尚在法律保護期內內,應享有但無法享有的年假要以工資形式給予賠償。《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要求,“用人公司經員工允許不布置年假或是分配員工年休假天數低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根據其日薪資收入的300%結算未休年假薪水酬勞,主要包括用人公司付款員工正常工作期內的薪資收入”與此同時,依據該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測算未休年假薪水酬勞的日薪資收入依照員工個人的月薪除于月計薪日數(21.75天)開展換算。”林某的薪水為8000元/月,因而,測算其未休年假的日工資為8000÷21.75=368元。企業盡管未分配林某休年假,但其早已付款陳某年假期間的正常的薪水,這一部分在計算時應予以扣減。因而,企業最后需向林某付款的工資補償為 368×5×2=3680元。
特別注意的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要求,“企業不分配員工休年假又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給與年假薪水酬勞的,由縣級以上地點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部或是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權力責令限期改正;對貸款逾期不改正的,除勒令該企業付款年假薪水酬勞外,企業還理應按照年假薪水酬勞的金額向員工加付補償金;對拒不支付年假薪水酬勞、賠償費的,歸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方法的員工所屬單位的,對直接的承擔的管理人員及別的立即責任人員依規給予處分;歸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力資源部或是員工申請辦理老百姓法院執行。”用人公司在接到責令限期改正的通告后拒不執行的,員工有權利向法院法院強制執行,到時候,用人公司即將依照員工日薪資收入的六倍付款未休年假薪水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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