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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有年假辭職后可折合成薪水
2022-07-05 17:53
問:剛畢業的在校大學生小商于2013年5月1日上崗到某公司工作,彼此簽署了三年限期的勞動合同書。工作履行合同到2014年7月份時,小商明確提出提早解除勞動關系的申請辦理,彼此于2014年7月31日申請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有關辦理手續。這時,小商明確提出在該企業一直未休年假,規定企業付款其應休未休年假薪水。企業人事助理了解該怎樣換算小商應休未休年休假的日數?
答:市人力社保局社會保障手機咨詢服務中心責任人給與回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的公司、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等部門和與其說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連續工作滿12月之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員工連續工作滿12月之上”,既包含員工在同一用人公司連續工作滿12月之上的情況,也包含員工在不一樣用人公司連續工作滿12月之上的情況。小商是新大學畢業的學生,到該公司工作滿12月之上才可以享有帶薪年休假,小商理應享有2014年5 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工作期間的年假。
此類狀況需要用2個計算公式得到小商年休假天數。
(1)測算假如小商工作中至2014年12月31日理應享有年假的日數。計算方法是:(本年度在本單位剩下日歷表日數÷365天)×員工自己全年度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
此公式計算里的“本年度在本單位剩下日歷表日數”就是指小商在本單位工作滿12個月后2014年的剩余天數,即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當然日數245天。“員工自己全年度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小商是工作一年之上十年以內的員工,應享有5天的年假。
依據計算公式(245÷365×5=3.36天)因測算的數據只取整數,因此小商2014年理應享有3天的年假。
(2)小商工作中至2014年7月31日,不可以享有3天的年假,必須并對年假進一步換算。
計算方法是:(本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表日數÷365天)×員工自己全年度理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數。
此公式計算里的“本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表日數”就是指小商從2014年的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當然日數212天。“員工自己全年度理應享有的年休假天數”就是指通過換算獲得的小商理應享有的3天年假。“本年度已分配年休假天數”小商不曾休新年假,因此該項為0天。
依據計算公式(212÷365×3-0=1.74天)因測算的數據只取整數,因此小商解除勞動關系時理應享有1天的年假。該企業理應按照1天年假的標準規定派發應休未休年假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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