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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了年假不可以扣滿勤
2022-06-29 17:02
2002年7月,李某中專畢業后面試到臨沂市某縣一家鑄造廠工作中。2013年12月,李某向單位申請休10天的年假。誰知這10天帶薪年休假,使李某損害了3600元的滿勤。依據鑄造廠要求,全年度出滿260天,可獲得獎勵金3600元。結論李某就差假期的10天而沒做到全勤獎日數,沒獲得滿勤。李某尋找法律咨詢免費,鑄造廠的方法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
刑事辯護律師覺得,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要求:“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等企業的員工連續工作1 年左右的,享有帶薪年休假。企業理應確保員工享有年假。員工在年假期內享有與正常工作期內同樣的薪資。”勞社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要求,工資是指用人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范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員工的勞務報酬,一般包含計時工資、計時工資、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增加上班時間的薪資酬勞及其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等。滿勤歸屬于薪水。企業不可因員工依規休帶薪年休假而降低員工的個人收入,包含獎勵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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