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享有年假需看連續工作是不是滿一年
2022-06-28 15:59
員工田某在濟南市某超市工作中近6年之后離職,2年后又再次面試到該超市上班,10個月后又離職,她規定付款未休年假的薪水及經濟補償,能不能得到支撐呢? 田某于2001年10月到該超市工作,2007年5月15日離職,2009年1月21日再次上崗,并簽署了限期自2009年1月21日起止2012年1月31日的勞動合同書。該商場員工指南要求:凡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員工,從第二年起,享有帶薪年休假7天,之后連續工齡每提升2年,年假提升1天;年假較多不超過15天。對員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理應按照員工日薪資收入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勞。2009年11月4日,彼此解除勞動關系。2009年11月,田某向濟南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提到投訴,覺得自身在該超市工作總計已高于7年,規定該商場付款未休年假薪水。仲裁委裁定后,田某不服氣,訴至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核后覺得,《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要求: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企業、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等企業的員工連續工作1年左右的,享有帶薪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3條要求: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之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第13條規范:勞動合同書、全面合同規定的或是用人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假薪水酬勞高過標準規定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相關承諾或是要求實行。田某于2001年10月到該超市工作,2007年5月15日離職,2009年1月21日再次上崗。從2009年1月21日田某再次上崗生效日至2009年11月4日彼此解除勞動關系之時,田某在該超市工作的時長不夠1年,不論是依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要求或是依照該商場員工指南的要求,2009年田某均不合乎享有帶薪年休假的要求,故田某規定該商場付款2009年未休年假薪水及相對應經濟補償的訴請,于法無據。由此,法院判決書:駁回申訴田某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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