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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長假后申請辦理辭職,工作薪酬怎么計算?
2021-05-19 15:41
新的一年,新的品牌形象。一年踏過發覺不愿再在原先的公司上班了,提前準備在春節長假完畢以后就申請辦理辭職,申請辦理離職流程。那麼,在春節長假以后辭職的,薪水到底是怎么計算的?年終獎金還能否取得?
一、春節假期的薪水怎么計算?
2018年國家規定的新春佳節的暑假是7天,即2月15日到2月21日。這7天中僅有2月16日到18日是國家法定假日即年初一、初二和年初三,在這里三天里加班加點的,用人公司應當付款員工300%的加班費,并不可以補休、調休取代。
在2月15日(除夕夜)、19日、20日和21日這四個補休日加班加點的,企業要先分配員工調休,的確不可以分配調休的,要付款200%的加班費。
必須留意的是,無論是300%或是200%的加班費,全是用人公司在付款員工月薪以后,必須此外付款的。
二、春節后辭職的,工資怎么算?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要求,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換句話說辭職薪水是派發至工作合同終止時。如果是在春節長假完畢那一天(2月21日)辭職的,辭職薪水算到國家法定假日的第三天(即2月18日)。如果是新春佳節那一天逐漸要求辭職的,公司規章制度必須提早一個月申請辦理的,一個月后工作合同終止,薪水算到勞動合同書具體消除的那一天。
三、春節長假后辭職的能不能取得年終獎金?
什么叫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便是歸屬于勞務報酬中的一種,是企業針對員工一年辛勤工作中的獎勵。但年終獎金與別的薪水不一樣,獎勵金派發歸屬于用人公司管理權范圍,其派發信用額度、派發時間和派發方式由企業自身依據狀況來明確。在一定水平上可以說,獎勵金發沒發,發多少,哪些人能夠享有,哪些人不可以享有,徹底由用人公司來定。換句話說,假如企業的規章制度要求了“辭職員工不可以享有年終獎金”,在辭職時不授予年終獎金也是能夠的。
勞動合同法中針對年終獎金是不是派發并沒有有關的法律法規。但依據勞動合同法“同酬”的標準,用人公司應依據員工的主要工作業績與自我表現明確標準工資。在辭職員工早已全年度給予工作責任,且主要工作業績合乎年終獎金享有標準的狀況下,用人公司光憑其早已辭職就未予派發年終獎金,有悖平等原則。
必須留意的是,假如用人公司的年終獎金開設的目地是為了更好地鼓勵員工的工作中而不是為了更好地員工前一年的銷售業績獎賞的,針對辭職的員工則不用授予年終獎金,也沒有權利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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