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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不定時工作制是不是要付加班工資
2022-06-09 17:16
許多公司和員工對推行不定時工作制是不是需付款加班工資并不是很清晰,結合實際經常引起勞務糾紛,就這個問題,新聞記者向勞動合同法權威專家廣東省深義法律事務所李迎春刑事辯護律師完成了資詢,李刑事辯護律師覺得: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要求:“公司因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三十六條要求的,經工作部門準許,可以推行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
“別的工作中和歇息方法”實際就是指“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二種。“不定時工作制”不是以標準工時規章制度明確的工作規范,公司以有效明確員工的勞動定額或別的考核指標來明確員工的上班時間和休息日。“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是各自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時間,綜合性測算運行時間,但要求的前提是“其均值日運行時間和平均周上班時間應與法定標準運行時間基本一致”。
原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要求,公司對合乎以下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推行不定時工作制:一、公司中的高端管理者、內勤人員、推銷產品工作人員、一部分工作人員和其它因工作中沒法按規范運行時間考量的員工;二、公司中的長途貨運工作人員、出租車駕駛員和鐵路線、海港、庫房的一部分裝卸搬運工作人員及其因工作內容獨特,需機動性工作的員工;三、別的因生產制造特性、工作中獨特須要或崗位工作職責的關聯,合適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
可是,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被分配工作中時,公司需付款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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