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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不定時工作制日夜奮戰并不付款加班工資
2022-07-12 16:27
問:
我是焦華,與5位朋友在某搬家服務公司當裝卸搬運工。自1995年7月起,搬家服務公司經準許對裝卸搬運工推行不定時上班時間規章制度,該企業每個月進行裝卸搬運每日任務常用上班時間均值6小時左右。2003年,一個小區拆遷,大家持續7天每日增加勞動時間2小時左右,但企業只發補助金,沒發日夜奮戰薪水。因此,大家5人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明確提出協商申請辦理,規定該搬家服務公司付款加薪。想不到,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對大家提到的要求居然不予以適用。我想問一下:為什么我們日夜奮戰工作中卻無法得到加班工資呢?
答:
你與某搬家服務公司異議的重點是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加班工作中,能否不付款日夜奮戰費。依據你上述狀況和勞動法規的要求,你所處的搬家服務公司可以不付款你加班加點酬勞,勞動爭議調解聯合會的選擇是正確的。
《勞動法》第44條有關用人公司增加員工上班時間,應繳納高過員工正常工作時長的薪資酬勞的要求,是對于員工規范上班時間規章制度而制定的支付工資的條文。在現實工作上,還有一些工作是不可以按規范上班時間來計算工時酬勞的?!秳趧臃ā返?9條要求,公司因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36條、第38條要求的(即標準工時規章制度),經勞動行政部門準許,能夠推行其他工作和歇息方法,即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
除此之外,勞社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要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內勤人員、推銷產品工作人員、一部分工作人員和別的因工作特性沒法按規范上班時間考量的員工;長途貨運工作人員、汽車出租駕駛員和鐵路線、海港、庫房的裝卸搬運工作人員及其因工作特性獨特,需機動性工作的員工;別的因制造特性、工作中獨特必須或崗位工作職責的關聯,合適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都能夠推行不定時工作制。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要求,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運行相關日夜奮戰薪水的規章制度。根據上述要求,推行不定時工資制度的員工,公司確定其日夜奮戰時,可以不付款日夜奮戰薪水酬勞。其理由是:因為你所處的搬家服務公司已經在1995年7月被準許對裝卸搬運工推行不定時工作制,你所擔任的裝卸搬運工作歸屬于該企業采取的不定時工作制的范疇。因而,不享有《勞動法》增加上班時間的薪資酬勞要求,該公司不發過來日夜奮戰薪水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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