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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早操時間算不上運行時間合理合法嗎?
2022-06-06 17:22
問題:
我所屬加工廠要求每日八點半工作前必需先做十幾分鐘做操,但算不上運行時間,加工廠還要求假如員工不按照規定出操,不可以工作,超出三次將被辭退,且不給賠償。我想問一下,加工廠的做法合理合法嗎?
回應:
員工做運動時長應測算在上班時間內,做運動時長不記入運行時間違反規定。運行時間不限于具體運行時間。工作時間的范疇,不但包含工作時長,還包含提前準備運行時間、完畢運行時間及其法律規定非工作耗費時長。在其中,法律規定非工作耗費時長就是指員工當然終斷的時長、加工工藝需終斷時長、停產待活時長、女工母乳喂養寶寶時長、外出時長等。除此之外,運行時間還包含根據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或企業行政部門分配離崗從業別的主題活動的時長。工作前出操的時長屬于“提前準備運行時間”。
社會保障部執行《職工工作時間規定》方法第六條要求,一切個人和單位不可隨意增加員工運行時間。公司因為生產運營須要而增加員工運行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要求實行,即用人單位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可以增加運行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別因素要增加運行時間的,在保證員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增加運行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能超過三十六鐘頭。員工加班加點的,職工企業應按《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要求付款加班工資。
加工廠要求出操的時長不屬于工作時間,又要求員工不出操不可以工作及超出三次將被辭退且不給賠償,是違反規定的。員工有權利規定將出操的時長記入運行時間,假如運行時間超出法律規定的正常的運行時間,員工有權利規定付款加班工資。假如用人單位因員工不出操而違反規定終止合同,員工有權利按《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認為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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