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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可以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等三個問題的要求
2022-06-06 17:19
1. 各企業因工作內容或生產制造特性限定,不可以推行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四十個鐘頭標準工時規章制度的,可以推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性測算綜合工時制,但須依照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要求,申請辦理審核辦理手續后才可以執行。
推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審核工作中,暫授權委托其主管機構申請辦理,報當地勞動部門報備。無主管機構的企業,市屬單位及異地駐穗企業報市勞動部門審核,區、縣市區屬下列企業,經區、縣市區勞動局審核后,報這局報備。
2. 一切個人和單位不可隨意增加員工運行時間,公司因為生產運營須要而增加員工運行時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要求實行,并按該要求第四十四條付款員工工資酬勞。
3. 各企業(含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在推行新施工時間制后,不可隨意減少或撤銷員工依規擁有的各種有薪假日。在其中帶薪休假制度須按《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及其社會保障部"勞部發[1995]187號"第二條實行,員工探親訪友規章制度須按國務院辦公廳1981年發布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和現行標準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非國有經濟公司務必按不低于國企的規范付款員工的勞保用品福利工資待遇等要求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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