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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勞動者能否要求加班費?
2022-05-16 16:57
被蘇州某乳品公司辭退的奶站站長高師傅,要求乳品公司給付2年的加班工資,獲得勞動仲裁委的支持。但乳品公司認為對高師傅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不認可高師傅的加班,故訴至法院。近日,該案經江蘇省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調解結案,乳品公司一次性支付高師傅加班工資8000元。
2003年,高師傅經人介紹進入蘇州某乳品公司從事送奶工作。同年年底,雙方簽訂了奶站站長聘用合同,約定由高師傅負責的奶站工作時間為上午6點至下午6點。不久前,乳品公司以欠繳奶款為由對高師傅作出除名決定。但高師傅認為在長達數年的工作時間內,每天工作12小時,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高師傅的要求獲得了蘇州市勞動仲裁委的支持。可乳品公司提出異議,認為高師傅從事的是奶站工作,每天不用到乳品公司上班,乳品公司無法為其考勤,基于工作特殊性對他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不存在所謂的加班工資。
審理過程中,高師傅堅持仲裁時的觀點,認為乳品公司從未告訴過自己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自己每天工作12個小時,乳品公司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由乳品公司支付8000元加班工資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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