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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作制 企業不預付款加班費
2022-06-09 17:17
[案件]
鄭某是某酒店的客房服務員,2000年3月該大酒店房務職位經青島人力資源保障審核為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位。2001年1月鄭某逐漸上夜班,運行時間自在下午6:00至第二天上午6:00,工作中了三個月之后,鄭某覺得其每日工作中12鐘頭,酒店餐廳應按相關要求付款加班費,經與酒店餐廳商議無果,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提到申請辦理,規定賓館付款加班費。
[解決]
勞動仲裁聯合會審理本案后,經開庭審判及彼此被告方質證,覺得鄭某從業房務職位系經市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準許的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位,根據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相關要求,對推行不定時工作制職位的員工,用人單位并不付款加班費,因而駁回申訴了鄭某的訴訟申請辦理。
[提醒]
伴隨著近年來員工法制觀念和自身安全意識的提升,因日夜奮戰造成的異議在勞務報酬異議中占有20%以上的比例,案件審理全過程中人們發覺非常一部分的用人單位工資制度錯亂,員工日夜奮戰狀況比較嚴重。此案中某酒店的房務技術工種系經工作部門準許的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技術工種,依據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要求,公司中的高端管理者、內勤人員、推銷產品工作人員、一部分工作人員、長途貨運工作人員、出租車駕駛員、鐵路線海港庫房的一部分裝卸搬運工作人員等可以推行不定時工作制,但是報相對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準許。對沒經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準許的,相關工作人員可向工作監管部門舉報,由工作監管部門對用人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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