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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是不是可以補休方法嗎
2022-05-09 16:26
加班費是不是可以補休方法嗎
王某所屬單位常常加班加點,全部加班加點的工作人員均推行補休,員工在歇息日工作的,企業發送給調休單容許員工在后面的工作中日開展補休。可是,在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元旦節及其春節期間,企業對全部加班加點的工作人員也選用過后補休的方法取代加班費的付款。企業可以那么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以下標淮付款高過員工正常的運行時間薪水的工資酬勞: (一)分配員工廷長運行時間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酬勞;(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酬勞;(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酬勞。
社會保障部有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多個問題的建議第七十條: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的,應先按同樣日程安排其調休,不可以布置調休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要求繳納員工廷長運行時間的薪水酬勞。法定節假日(元旦節、新春佳節、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分配員工工作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付款員工廷長運行時間的薪水酬勞。
根據以上要求,用人單位在歇息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可以以補休的方法替代加班費,可是要是在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只有依照《勞動法》的相應要求付款加班費,而不可以補休的方法替代。因此,王某所屬單位統一開展補休的形式是不規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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