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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遞交終止勞動合同申請報告?
2022-05-07 17:14
一、怎樣遞交終止勞動合同申請報告?
1、必須提早三十日、或是是三日遞交終止勞動合同申請報告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員工提早通告解除勞動關系】員工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在試崗內(nèi)提早三日通告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2、員工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用征求用人單位的允許。超出30日,員工向用人單位明確提出申請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辦理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申請辦理。但因為員工違背勞動合同書相關承諾而給用人單位導致財產(chǎn)損失的,應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范和勞動合同書的承諾,由員工承當承擔責任。
員工違背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用人單位的要求,而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不予以申請辦理。員工違反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而給原用人單位導致財產(chǎn)損失,理應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范和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擔負承擔責任。
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標準有什么?
按照勞動法要求的標準、程序流程,員工可以與用人單位消除固定不動時限勞動合同書、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是以實現(xiàn)一定工作目標為時間的勞動合同書:
1、員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早30日以書面通告用人單位的;
3、員工在試崗內(nèi)提早3日通告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依照勞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chǎn)或是工作標準的;
5、用人單位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規(guī)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7、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guī)、政策法規(guī)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詐騙、威逼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員工在違反真實性想法的情形下簽訂或更改勞動合同書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去自身的法律規(guī)定義務、清除員工支配權的;
10、用人單位違背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強制要求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違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
12、用人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
13、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要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它情況。
在這里,必須強調(diào)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規(guī)的情形下,員工積極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一般是沒有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
勞動合同書在簽定的情況下,一般早已約好了勞務合同的有效時間,可是在該限期到期以前,也并不是一定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從總體上,若是彼此協(xié)商一致,當然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再者,若是員工在職人員期內(nèi),被人民法院被判刑事處分,企業(yè)還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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