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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對勞務派遣員發放年終獎應一視同仁
2021-05-12 15:57
核心內容:《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法》第62、63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田女士在一家國有銀行上班,當時是以派遣工的身份進行工作的。因派遣工并不屬于正式的員工,所以在待遇方面和正式的有較大的區別。田女士難以忍受,遂辭職。
田女士所在的部門(網點)主任幫田女士計算出其應得的年終績效獎是1.5萬元(2011年8個半月時間)。可支行部門領導卻說田女士每個月的工資里面都有1200元預發的效益工資,所以,在計算年終獎時應把這部分預發的效益工資扣除。田女士那時每月工資只有2000多元。如果照他們那樣算的話,田女士每個月就只有800多元的工資。田女士想拿績效工資,是否有道理?
說法:從田女士所言情況看,她所在的單位是有年終獎的。盡管田女士未干滿一年,但按實際工作時段主張年終獎,是有法律依據的。
支行部門領導也認可年終獎的存在,只是強調田女士的年終獎已經按月以“預發的效益工資”形式發給她了,也就是說田女士的年終獎按月份體現在工資內。該說法是否正確,田女士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主張權益:
首先是,看當初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工資是怎樣規定的,是否有預發效益工資一說,工資中是否包括了每月年終獎。
其次是,看與田女士同崗位職員的工資是怎樣發放的,其中未離職者是否年終另發了年終獎。《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法》第62、63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最后是,田女士所在地區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如果田女士的工資扣除1200元預發的效益工資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行部門領導的說法顯然沒有依據。
最后,田女士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與單位協商;若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還應注意的是: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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