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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中的競業限制問題匯總
2022-04-29 16:14
一、專題講座定義:
競業限制 又被稱為競業協議,它指的是企業的員工(尤其是高級員工)在其任職期不可做兼職于競爭企業或混合銷售競爭業務流程,在其辭職后的特殊時間和地域內也不可從事于市場競爭企業或開展競爭運營主題活動。在本專題中,大家將詳細介紹相關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法規、競業限制合同書的簽定和承諾、過去的實例,及其解釋HR在日常生活中碰到的疑惑。
二、基本概念:
商業機密:商業機密通常是指不以群眾所悉知、能為權利人產生資金權益、具備實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工藝信息內容和運營信息內容。權利人,就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商業機密擁有使用權或是所有權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機構。不以群眾所悉知,就是指該消息是無法從公布方式立即獲得的。能為權利人產生資金權益、具備應用性,能為權利人產生實際的或潛在性的社會經濟權益或核心競爭力。權利人采用保密措施,包含簽訂保密協議,創建保密管理制度及采用別的有效的保密措施。技術性信息內容和運營信息內容,包含設計方案、程序流程、商品秘方、加工工藝、做法、管理方法技巧、客戶信息、一手貨源情報信息、產供銷對策、招標投標中的合同價及投標書內容等信息內容。它是專利權的關鍵構成部分,也是公司主要的無形資產攤銷,是公司產生和維持核心競爭力的主要方式。
高級員工就是指把握和運用公司商業機密的專業管理人才與技術人才。
競業限制協議又叫“不市場競爭合同書”,是員工和用人公司中間簽定的相關競業限制的協議書。為了更好地保證公司的商業機密權,競業禁止協議通常包含下列條文:一、員工在職人員期內不獲得市場競爭公司做兼職乃至就職;二、員工在職人員期內不可自主機構企業與原公司單位市場競爭;三、員工辭職前不可爭奪原用人公司的顧客;四、員工不可誘惑別的員工辭職;五、員工離職后的一定限期 (一般為三年)或特殊地區內,不可進行與原公司單位市場競爭的業務流程或受聘于市場競爭企業。為了更好地保證員工的崗位決定權,競業禁止協議還理應包含下列條文,六、企業向受競業禁止協議管束的員工付款賠償費的金額;七、賠償費的付款方式;八、競業協議的限期(最多不能超過三年);九、競業協議的主要范疇;十、彼此的合同違約責任等。
三、經典案例:
實例1:因缺少競業限制協議而導致的一起刑事案
【實例】祝寶章于1999年7月與北京一企業簽署了勞動合同書,有效期限截止到2002年1月。此中,祝寶章出任企業項目主管,承擔稅控盤加油槍監管微控制器項目管理的研發研制工作中。 但彼此并沒有簽署競業限制協議?! ?001年12月,企業主管通告祝寶章待其合同書到期后將不會再續聘,并根據合同約定與其說申請辦理了離職流程。幾日后,他尋找主管,向企業索取23萬余元的賠償費。 遭受企業回絕后,便取出一份題寫《一個荒誕的加油機稅控改造方案》的文章內容,并危害說若2002年1月9日拿不出錢將要文章內容釋放。 該文論述了該企業研發、生產制造不可以完成加油槍稅控盤更新改造的監管微控制器的目標及需要技術性,詳盡例舉了3種在加油槍上舞弊使加氣站盜油逃稅的方式,及其該企業在銷售管理軟件制成品全過程中價格壟斷等內容。結尾標明了欲將該文推送的黨政機關和各個部門。 迫不得已工作壓力,該企業于2002年1月7日向公安部門報警,并將23萬余元送至北京順義長豐園小區門口,在工作交接時祝寶章被公安局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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