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國統計局《關于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8]120號)對新產生的一些補助新項目(如房補、電話補助、飯食補助等)應計入職工薪酬的要求,公司單位以現金方式付款給員工的房屋和飯食補助屬職工薪酬的范圍。而依照2004年1月份的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最低工資規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1號)第十二條的要求,公司單位應付款給勞動人民的薪水在去除下列三項后,不可小于最低工資:1、增加運行時間的薪水;2、幼兒園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獨特辦公環境、標準下的補貼;3、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新政策要求的員工福利工資待遇等。
因而,我區(深圳市勞動局)于2003年10月印刷的《勞動業務手冊》中對最低工資標準構成部分的解釋,應依照2004年1月份的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1號的要求給予調整:公司單位以現金方式付款給員工的房屋和飯食補助,在經濟特區外,也應做為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