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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調節河南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通告(2010)
2021-08-17 16:48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原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科長令第24號),融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為充分運用最低工資標準確保中低收入員工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基本上日常生活的功效,推動社會和諧發展趨勢,經省委允許,決策對我國現行標準最低工資標準規范開展調節。現將相關難題通告以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和鐘頭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各自調節為:(應用領域見配件)
1、一類行政區:
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80零元/月);鐘頭最低工資標準規范(9元/鐘頭);
2、二類行政區:
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70零元/月);鐘頭最低工資標準規范(7.9元/鐘頭);
3、三類行政區:
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60零元/月);鐘頭最低工資標準規范(6.8元/鐘頭);
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不包含員工本人交納的各類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員工本人理應交納的各類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由用人公司再行付款。
二、調節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從2010年7月1日起實行。
三、依據我國全國各地社會經濟發展趨勢水準的差別,將各直轄市的縣(市、區)區劃為三個行政區類型,各自實行相對應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本通告下達后30日內,各直轄市市人民政府應向社會發展發布本管轄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鐘頭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以及應用領域。
四、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局社保行政機關要提升對調節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宣傳策劃,催促用人公司認真落實最低工資標準保障機制。對用人公司實行《最低工資規定》狀況嚴格監督查驗,進一步確保員工合法權利。對違背《最低工資規定》付款給員工的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用人公司,要依規勒令用人公司期限付款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勒令用人公司按適應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配件:各直轄市城區、縣(市)行政區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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