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醒:
實施標準和目標
年收入的組成與計發
風險金的管控和抵稅
年收入的實現和稅前列支
相關制度要求
(一)實施標準和目標
1、外經外貿企業經營者執行年薪制的標準是:
(1)經營人年收入水準與出入口范圍和盈利掛勾,虧本企業經營者不可推行年薪制;
(2)經營人年收入收益與公司職工工資分派相分離;
(3)推行年薪制既要有益于創建經營人的激勵制度,又要融入社會發展社會經濟發展和公司承受力;
(4)堅持不懈公平公正、公平、公布的標準;
(5)加強監督制度,標準收入分配,撤銷隱型收益。
2、實施年薪制的另一半是當地外經貿委隸屬的推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國有控股、國有控股公司制公司的老總或經理(場長)。
(二)年收入的組成與計發
1、年收入的組成
經營人年收入由基本上年收入和經濟效益年收入兩部份組成。基本上年收入依據出口值明確,經濟效益年收入依據盈利明確。
2、年收入的測算
(1)基本上年收入以當初海關統計的出入口數據信息,按統一標準分檔測算。在新舊企業與此同時出任經營人的,推行新舊企業出入口分類匯總考評。
(2)經濟效益年收入=當初資產總額×5%,盈利指標值以經核查核查的預算為標準。經濟效益年收入再加上基本上年收入最高額不超過30萬余元。
3、年收入的派發
(1)基本上年收入由公司按去年分月出口值測算,分月發送給當初應發數的80%,年尾按當初海關統計的具體出口值為標準開展結算,多退少補,基本上年收入的20%留作風險金。
(2)經濟效益年收入按本年度測算,以紅包方法一次性付款經濟效益年收入的70%,其他30%,作為風險金,連著基本上年收入的20%存進專用存款賬戶。
(三)風險金的管控和抵稅
1、風險金按國家經委和社會保障部《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的要求交納,暫由市外經貿委負責。風險金推行重點儲存,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本期年利率計算利息。
2、風險金可在經營人卸任時經財務審計后一次性清算結清,還可以在公司改制為股份制企業或股權擴股時變為股權。
3、公司新提升虧本時,經營人除撤銷經濟效益年收入外,還應按新提升虧算的2%扣除風險金,風險金不能扣除時,再扣減基本上年收入,較多扣除到本企業員工當初平均收入為限。因運營管理決策過失給公司導致立即重要財產損失的,應按損害額的1%扣除風險金,風險金不夠抵稅的,再扣除股票基金年收入到0才行。
(四)年收入的實現和稅前列支
1、年收入的兌付推行年尾審核規章制度。公司年尾財務會計報表經注冊會計財務審計后,經企業股東會允許并填寫《經營者年薪報批表》,經市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和外經貿委批核,由公司兌付。沒經審核的,不可以私自兌付。凡有重要運營過失、失職瀆職、因涉嫌經濟發展案例等情形的, 不可兌付年收入。
2、經營人年收入按當初獲取額度在核準的公司職工薪酬外順加,并納入企業成本,列入勞動者報酬統計年報。
(五)相關制度要求
1、推行年薪制的老總或經理(場長)不可再享有別的補助和企業內部員工的薪水、獎勵金、補貼、補助等工資性收入。各種各樣社保、醫保、住宅分派等按現行標準要求實行。
2、推行年薪制全過程中經營人產生變動,可依據具體任職期按年收入規范按段測算當初就任或卸任經營人的年收入。就任經營人還可以當初不推行年薪制,從下一本年度起推行。
3、實行經營人年薪制的公司,除執行董事或經理(場長)外,別的領導班子的薪資仍歸屬于企業內部分派范圍,企業應依據它們分別負責的崗位職責和奉獻,有效明確其薪水酬勞,妥善處置好經營人、別的領導成員組員與員工工資收入分配的關聯。
[詳見重慶人力資源保障、市財政局、外經貿委關于做好《重慶市外經貿企業經營者年薪制試行辦法》的通告(2001年5月30日渝勞社發[2001]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