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寫朋友:
我是一家外資企業的員工,我是在2022年5月初剛進到這個企業的,那時候企業并沒有與我簽署正規的勞動合同書,而只與我獨立簽署了一份試用期合同,該協議的限期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該合同書中還承諾企業的管理制度是合同書的配件。2003年9月底,我單位的別的員工都發至了元旦節的餐補和第三季度的一季度獎,而我卻一分未得。我向財務部門去了解,被告之:因為現在我處在實習期內,依據公司的管理制度,實習期的員工不是擁有過節費和一切獎勵金。聽見這種表述,我認為自身很虧,再過一個月又要過春節了,要發元旦節的餐補和第四季度的一季度獎了,下面也有新年的餐補和年終獎金。我覺得咨詢一下,現在我確實不可以擁有企業的餐補和一季度獎嗎?
閱讀者:馬翔
馬翔讀者:
你企業所做的表述是失誤的,不向你派發十一國慶的餐補和第三季度的一季度獎也是失誤的,現階段你并不處在實習期內,2004年元旦節時,你完完全全可以規定企業向你派發2004年元旦節過節費和第四季度的一季度獎。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第第二款要求:“勞動合同書被告方僅承諾實習期的,試用期不創立,該限期即是勞動合同期限。”你在進到企業時并沒有和企業簽訂合同,而只簽署了一份試用期合同,依據上述要求,該合同書中有關實習期的承諾不是建立的,在法律法規上相當于你跟企業簽署了一份沒有實習期,合同期限為2003年8月10日起至2004年2月9日止的合同書。企業覺得你處在實習期的判定是顯而易見是失誤的。
即然你如今不處在實習期,依據你企業的管理制度,你跟別的宣布員工一樣擁有過節費和獎勵金。但因為十一國慶的餐補和第三季度一季度獎是九月底派發的,而如今已經是十二月,你如今已超出了六十天的仲裁時效,此項支配權早已無法借助國家法律渠道來認為了。
從這個問題上提議你汲取教訓,亡羊補牢,立即向企業認為2004年的元旦節過節費和第四季度的一季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