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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正常的運行時間的“值勤”,沒法認為加班工資
2022-04-20 16:31
現階段,在《勞動合同法》等法規中,針對加班加點沒有清晰的要求,但在全國各地的要求中一般存有的情況是以下這一類獨特的“值勤”不評定為是加班加點,以深圳的地區性要求為例子,開展表明。
依據《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二十二條的要求,以下情況中,員工規定公司單位付款加班費的,一般不予以適用:(1)公司單位因安全性、消防安全、節假日日等必須,分配員工從業與做好本職工作不相干的值勤每日任務;(2)公司單位合理安排員工從業與其說做好本職工作相關的值勤每日任務,但值勤的時候可以歇息的。
與此同時,在北京的勞務糾紛中,假如發生上述情況的,人民法院的確也不會適用員工規定公司單位付款加班工資的要求。
換句話說,要提示員工留意,若有以上情況發生的,這類值勤即使是在常規的工作以外,也無法確認為加班加點,沒法向企業認為加班工資。
加班費就是指員工依照公司單位生產制造和作業的必須在規范的工作中時間之外再次生產制造工作或是工作中所獲取的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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