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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記薪水內,還能“獨立”要嗎?
2022-04-20 16:31
問:1年以前,趙某面試趕到某公司,簽訂時企業取出了一紙空缺協議書讓趙某簽名,協議書中有一條文“每月薪酬3000元包含加班工資”,但沒有寫實際加班加點時間,因急切獲得工作中,趙某在合同書上簽了字。趙某到公司上班后節假日日難休、每天加班加點,每日工作中十多個鐘頭?,F企業辭退了趙某,錢某感覺協議書中沒有把加班工資獨立測算,危害了自個的權益。因此向企業明確提出再次測算加班工資的要求,企業而有承諾為由給予回絕。趙某如申請勞動仲裁能不能獲得法律法規的適用?
答:《勞動法》第36條、第44條要求:“ 國家實行員工每日運行時間不超過8鐘頭、均值一周運行時間不超過44個小時的工資制度。”“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應當以下標淮付款超過員工正常的運行時間薪水的工資酬勞:(一)分配員工廷長運行時間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150%的工資酬勞;(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又不可以布置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200%的工資酬勞;(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300%的工資酬勞。” 企業與趙某簽署的合同書,相關加班工資的條文,有悖以上要求,應確認為失效。趙某的加班工資單算的要求理應獲得法律法規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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