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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全文講解:工作年限清零違背新勞合理合法
2022-04-01 17:32
在勞動法實施五個月后,備受關注的條例全文議案昨日頒布,逐漸向全員征選建議。
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在官在網上公布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該議案共45條,征選建議截止到本月20日。
勞動法先前廣受關心,針對員工和公司單位關注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經濟補償金與賠償費的關聯、勞動派遣等問題,先前曾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立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法律條文和國務院辦公廳制訂條例全文三種計劃方案,最后采用了最終一種方法。
“工作中滿10年”從用人之日算起
勞動法中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的要求,曾被普遍認知為“金飯碗”,為避開該要求,2007年底曾出現過幾起公司單位采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書,將員工工作年限“清零”的作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責任人多次表述該要求并不是“金飯碗”,并清晰表明,公司單位“清零”員工工作年限的作法違背勞動法。
征求意見的要求確立否認了以上“清零”員工工作年限的作法,要求“勞動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持續工作中滿十年,理應自公司單位用人之日起測算,包含勞動法實施以前的用人時間。”
與此同時,為避免公司單位采用別的方法避開勞動法,議案確立,“因行政規章、業務流程劃撥等非員工層面的緣故,員工轉至新公司單位工作中并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書的,員工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為新公司單位的工作年限。”
使用薪水不能小于同崗位工資80%
為避免公司單位運用實習期以低標準工資“剝削”員工,征求意見對員工試用期工資劃分最少程度,“員工在實習期的薪水不能少于本企業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的80%或是不能小于工作合同約定薪水的80%,并不能小于公司單位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
勞動派遣職位續存不可超6個月
做為一種不會受到激勵的用人方法,勞動派遣在勞動法中定坐落于暫時性、輔助、代替性職位,為避免公司單位很多、長期性應用勞動派遣員工,議案明文規定了應用勞動派遣職位的時間,“用人企業一般在非主要經營的業務崗位、續存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或是因原待崗員工脫產研究生、請假臨時性不可以工作必須別人替代的崗位應用勞動派遣用人。”
勞動法第六十七條要求“公司單位不可開設勞動派遣企業向本單位或是所在單位外派員工。”為避免公司單位避開該要求,采用控投或是合作經營創立勞動派遣企業而做到自身外派的目地,議案對于此事確立,“公司單位以及所在單位注資、控投或是合作經營開設的勞動派遣企業,歸屬于勞動法第六十七條要求的公司單位自主建立的勞動派遣企業。”(新聞記者楊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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