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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變動工作合同主體工作年限理應持續測算
2022-03-29 16:27
王永平:2012年,我被一家數字圖像處理技術性企業晉升為電子工程師,并和我簽署3年限勞動合同書。2022年1月,紀檢書記用來一份勞動合同書要我簽,他說道公司業務有轉變,員工統統被劃入新創辦的手機軟件科技公司。在新簽的勞動合同書中,限期為2年,薪水、職位都沒變,并且我仍在原來地方辦公室。2022年5月,企業忽然和我消除了勞動合同書,在商議經濟補償時,她們說我還在本企業工作中的不足6個月,只有給十幾天的薪水。請問:數字圖像處理技術性企業與目前的計算機技術企業是同一個法定代表人,我在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的工作年限不給經濟補償嗎?
陳國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5條要求,員工非因個人緣故從原公司單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單位工作中,原公司單位未付款經濟補償金,員工按照勞動法第38條要求與新公司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或是新公司單位向員工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解除,在預估付款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費的工作年限時,員工要求把在原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分類匯總為新公司單位工作年限的,法院應予以適用。
公司單位合乎“員工仍在原工作場所、崗位工作中,工作合同主體由原公司單位變動為新公司單位。”理應判定歸屬于“員工非因個人緣故從原公司單位被分配到新公司單位工作中”。
由此來看,您的情形合乎“員工仍在原工作場所、崗位工作中,工作合同主體由原公司單位變動為新公司單位”的條文,因此,您有權利規定企業在付款經濟補償時,持續測算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您在數字圖像處理技術性企業的工作年限,假如企業不予以付款,您可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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