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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卻讓員工寫離職是不是有效?
2022-03-24 17:11
不科學,公司辭退員工必須一次性付款經濟補償做為賠付,假如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關系,除非是法定程序規定,不然公司單位逼迫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歸屬于違紀行為,必須付款兩倍經濟補償做為賠付。
員工臨時性被公司辭退,企業卻規定員工寫離職申請書,這樣的事情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并規定賠付。員工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時,果斷不可以積極寫離職申請單,企業要不法解雇員工,務必讓企業出具書面形式的辭退通知,假如企業不動,就接著在企業出勤率工作。不許員工工作,便去勞動局舉報,規定再次工作,除非是公司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達成一致解除勞動關系。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如果是企業積極明確提出提早終止勞動合同(包含沒有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早已產生的事實勞動關系),企業必須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并且企業積極提早終止勞動合同,一般也沒有正規的消除原因(新冠疫情不屬于企業可以提早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原因),那樣企業還因涉嫌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單方面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必須付款給員工二倍的“經濟補償”。此外,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員工積極提起離職,企業是不用付款“經濟補償”的。那樣看來,企業積極解雇員工,讓員工簽定“離職申請書”目地便是將提早終止勞動合同的緣故轉嫁到員工的身上,從而做到不付款經濟補償的目地,那樣企業也不會存有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糾紛,防止將來“不便”。
最終再申明一點,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假如彼此工作合同到期,企業不按原標準再次與員工續期新的勞動合同書,及其企業按照法定條件的倒閉、裁人等狀況,企業也要給員工付款經濟補償。
總的來說,公司辭退員工必須一次性付款經濟補償,這也是法律法規中公司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務必一次性給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停止后,公司單位依規一次性付款給勞動人民的資金上的補貼,這也是在我國《勞動合同法》要求的一項員工的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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