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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鐵路工程學校各種假日工資待遇暫行條例
2022-03-18 17:45
成都鐵路工程學校
各種假日工資待遇暫行條例
第一章 請假制度
第一條 工作員因個人事務管理必須處置的(含探親假、法定婚假),正常情況下應分配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日中開展,確實有獨特緣故務必占有運行時間的,應由自己明確提出申請書,連著相關證明文件,按審核管理權限審核,準許后起效,并將準許后的休假辦理手續交黨政辦公室(人事部門)備存。凡不是假話或休假沒獲準許,擅自離崗的,均按曠職解決。
第二條 各種假別務必在國家規定的范疇內實行。
第三條 工作員休假到期因事不可以工作的,可以申請辦理并辦理續假辦理手續。凡假日已滿沒經續假而不工作的,按曠職解決。
第四條 工作員休假或續假到期工作后,應在3個工作中日內申請辦理考勤辦理手續。
第二章 各種假
第五條 工作員病事假在2個月之內的,按具體工作中日計發,即老師按具體實現的教分計發;別的員工,按休假日數×(崗位工資 薪級工資)÷21天扣發。
第六條 工作員病事假在2~6個月的,薪級工資和一部分津補助照發。從第三個月起,崗位工資按工作年限計發(工作年限不滿意10年的,按90%計發;滿10年的,按100%計發)。績效工資停收。
第七條 工作員病事假持續6個月以上的或一個當然年之內病事假總計6個月以上的,薪級工資和一部分津補助照發。崗位工資按工作年限計發(不滿意10年的,按70%計發;滿10年的,按80%計發)。績效工資停收。對計發的病假工資小于成都最少日常生活規范時,按成都最少生活費用計發病事假工資待遇。
第八條 對已持續休病事假1月以上,或因患一些獨特病癥請假后需求修復工作的,須到特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復診并獲得證實,經院校準許,即可修復工作。
第九條 工作員病事假超出醫療期的,須做病況評定,隨后按有關要求解決。
第十條 工作員選用徇私舞弊方式獲得病事假或是休病事假期內在學校外工作中的,全部病假日記為曠職,并討回全部病事假期內已發的病假工資。
第十一條 符合要求的法定婚假(一般不超過7天,喪假(一般不超過5天)。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補助照發。
第十二條 符合要求的產假
(一)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津補助照發。
(二)績效工資按指數0.75計發。
第十三條 別的請假,一般不超過5天。
其薪資待遇,按具體工作中日計發,即老師按具體實現的教分計發;別的員工,按休假日數×(崗位工資 薪級工資)÷21天扣發。
第十四條 工作員探親訪友正常情況下分配在假期。
第十五條 探親訪友來回車費,按國家相關探親假報銷要求實行。在其中已經結婚員工探爸爸媽媽的車費費用報銷,以工作員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之和為測算數量,在30%之內的,由自己自立,超出一部分由院校費用報銷。
第三章 別的事宜
第十六條 解釋權參考有關要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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