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病假工資,是一個不可以忽略的問題。近期,有相當于一部分群眾向12333電話服務中心了解病假工資規范。
據統計,現階段有許多公司單位不正確地覺得自已有用人權,也就會有決策病假工資是多少的支配權,因而自定一套病假工資的計算方式,既違背了現行政策又危害了員工的權益。實際上,病假工資也是有“最低水平”。
[實例]
小馮是一家民營企業的員工,因發燒感冒,向企業請了3天病事假。企業盡管準許了小馮的申請辦理,但另外告知小馮,依據組織的一貫要求,一個月中只需請了病事假就需要扣減50%的薪資。小馮收益原本也不高,一旦被扣減一半,拿到手的薪水就更少了。對于此事小馮無法接納:企業對病假工資那樣的測算是不是合理合法有效?我國和上海對病假工資的測算是不是有統一的制度要求?
[剖析]
小馮企業的行為確實有不妥。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受傷請病假,不僅有病事假工資待遇,并且病假工資的實際計算方式都是有確定的制度要求,企業不可以想給是多少就給多少。
一、短期內病事假的工資計算數量
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應要求,病假工資的測算數量按下列標準明確:
(一)勞動合同書有承諾的,按不低于工作合同約定的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明確。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明確的規范高過工作合同約定規范的,按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規范明確。
(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承諾的,可由公司單位與職工監事根據工資集體協商明確,商議結果應簽署薪水團體協議書。
(三)公司單位與員工無一切承諾的,病假工資的測算數量統一按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一切正常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確。
按以上標準測算的病假工資數量,均不可小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執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另有規范的,從其要求。
二、持續病假工資的估算指數
1、員工病癥或非因工受傷持續請假在6個月之內的病假工資(又被稱為病癥請假薪水)是依照連續工齡各自明確的:
(1)連續工齡不滿意2年者,病假工資為自己薪水的60%;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意四年者,病假工資為自己薪水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意六年者,病假工資為自己薪水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意八年者,病假工資為自己薪水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自己薪水的100%。
2、員工病癥或非因工受傷持續請假超出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被稱為病癥救濟費)也是依照連續工齡各自明確的:
(1)連續工齡不滿意一年者,病癥救濟費為自己薪水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意三年者,病癥救濟費為自己薪水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病癥救濟費為自己薪水的60%。
以上談及的“自己薪水”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要求的標準所確認的病假工資的測算數量。
三、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測算數量×相對應的病假工資的估算指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測算數量÷當月計薪日×相對應的病假工資的估算指數
四、病事假日數的明確
病癥或非因工受傷請假日數應按具體請假日數測算,持續請假期限內帶有歇息日、節假日日的原則上去除。而以上公式計算中提及的計薪日定義,就是指國家規定的規章制度工作中日加法律規定請假日,例如小馮企業的規章制度工作中日是每星期工作中5天歇息2天,6月份企業規章制度工作中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再加上“五一”3天法律規定請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均值工作中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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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企業支付員工的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不可小于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的80%(執行標準為每月508元)。
2、企業員工病癥請假薪水或病癥救濟費最低水平不包括應由員工本人繳納的養老服務、診療、失業保險費和公積金。
3、病事假工資待遇小于本公司月平均收入40%的,應補充到本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小于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的80%,應補充到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