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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被辭退但孕期1個月可以規定經濟補償金嗎?
2022-03-01 19:06
一、女員工被辭退但孕期1個月可以規定經濟補償金嗎?
孕期女工是受《勞動法》維護的,若企業違反規定解雇孕期女工,應付款員工賠償費,賠償金規范依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及八十七條要求付款。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公司單位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年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第八十七條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職工支出賠償費。
二、企業可以解雇員工的情況有什么?
1、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適用這一情況要滿足下列三個標準:
(1)管理制度的內容一定是合乎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并且是根據民.主程序公之于眾。
(2)員工的個人行為客觀現實,而且是歸屬于“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什么是“比較嚴重”,一般應依據勞動法律法規所明文規定的程度和公司單位里面的管理制度以此程度所明文規定的實際界線為標準。如違背安全操作規程,毀壞生產制造、運營機器設備導致財產損失的,不遵從公司單位一切正常調職,不遵從用人公司的勞動管理方法,蠻不講理,聚眾斗毆.散播謠言危害公司信譽等,給公司單位的一切正常生產運營紀律和管理方法紀律產生危害。
(3)公司單位對員工的正確處理是根據本企業管理制度要求的流程申請辦理的,并合乎最新法律法規要求。
2、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的權益導致巨大危害的
即員工在執行勞動合同書期內,沒有依照崗位工作職責執行自身的責任,違背其恪盡職守、維護保養和提高公司單位權益的責任,有沒有盡到崗位職責的比較嚴重過錯個人行為或是運用職位之便以權謀私的故意個人行為,應用人企業有形化資產、無形中資產遭到重要危害,但不足刑罰處罰的水平。例如,因疏忽、玩忽職守而引起安全事故;因工作中不承擔而常常造成廢料、毀壞專用工具機器設備、消耗原料或電力能源等。公司單位可以與其說解除勞動關系。
綜合性上邊所講的,無端的解雇孕期員工這種做法是會讓職工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一般只需被判定為孕期就可以讓用人公司擔負對應的經濟補償金,針對賠償的規范便會融合員工的具體情況來明確,假如公司不付款是可以向勞動局檢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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