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不簽勞動合同,怎樣付款薪水?
2022-03-01 18:51
張某于2008年1月1日新員工入職A企業,彼此簽署了歷時一年的勞動合同書,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自用人生效日一個月內A企業為其申請辦理了學生就業報備辦理手續,與其說簽署了勞動合同書,為其交納了社會保險金。合同到期后,張某再次在該企業工作中至2009年6月,在這段時間企業為張某繳納了薪水酬勞,交納了社會保險金,但尚未與張某簽訂合同。2009年6月30日,A企業解雇了張某,并斷繳了社保。張某覺得A企業的個人行為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要求,應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要求付款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期內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遂向本地工作監管部門舉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要求,A企業應依規付款未與張某簽訂合同期內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要求:“創建勞務關系,理應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已創建勞務關系,未與此同時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自用人生效日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第八十二條要求:“公司單位自用人生效日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與職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向員工每個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勞動合同書到期的,工作終止合同。此案中,公司單位和員工在合同書到期后,沒有發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要求的增加勞動合同期限的情況,盡管依照原勞動合同書的承諾再次執行彼此權利與義務,可是原勞務關系早已停止。勞務關系結束后,員工再次在該公司單位工作中,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要求,公司單位自用人日起即與員工確立勞務關系,從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該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合同,公司單位與員工早已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公司單位的個人行為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要求,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要求,勒令該公司單位向職工付款雙倍工資。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