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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本人承諾不繳個人社保,合理合法嗎?
2022-02-28 16:28
案件介紹:
吳某于2008年2月到一家企業工作中。因吳某考慮到進家在異地,期待企業將社保費用以補助的方式立即發送給自己,企業也允許。2008年7月2日,吳某以企業未為其交納社會保險金為由通告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并向當地的仲載聯合會明確提出投訴,規定企業為其補交社會保險金。
仲裁委裁定:
1、企業為李某補交2008年2月至2008年7月的社會養老保險、醫保;2、吳某應將養老服務、醫保的本人自傲一部分交進企業,并退還企業己經向其付款的社保補貼。企業不服氣該裁定,訴至人民法院。法院經審判覺得,公司單位和員工務必依規參與社保,交納社會保險金,上訴人未為被告方交納社會保險金違背了法律法規,應擔負對應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以后做出與仲裁裁決結果基本一致的宣判。
案件論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的要求,公司單位和員工務必依規參與社保,交納社會保險金,并應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有關條文。與此同時第十八條要求,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工作無效合同。此案中,企業和吳某承諾不參與社保,顯而易見違背了國家法律的強制要求,因此該承諾當屬失效,這最少造成下列法律法規不良影響: 1、公司單位存有顯著的違背勞動合同法的個人行為,員工有權利根據此規定終止勞動合同;2.、企業理應為李某補交社會保險金,依規參與社保、交納社會保險金是中國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這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必須,也是用人公司和員工務必一同負責的一項社會發展責任。 此案中企業未繳商業保險違背了法律法規,依規理應補交;吳某按照承諾獲得的、替代社會保險金的補助理應退還企業。吳某和企業承諾不參與個人社保,而將社保費用以補助的方式立即派發,該承諾因違背法律法規而失效,但吳某因而而獲得的資產歸屬于不當得利,應向企業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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