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賠付“將來薪水”25萬
2022-02-28 16:26
2000年4月,王先生擔任于某房產公司出任財務部門主管一職。2年后,企業覺得王先生“財務會計”很內行,便與他簽署了一份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從2002年4月1日至 2007年3月31日,月工資為3000元。企業還同意給王先生一套總面積為80平米的商住樓。除此之外,企業還尤其承諾,假如企業毀約,合同違約金按王先生剩下的合同書月數乘于每個月3000元(工資額)測算,并沒有理由給予承諾的商住樓。 上年9月,企業將王先生調職職位,兩月后,公司通知王先生“離開”。王先生對被辭不服氣,向工作仲裁委提到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仲裁委迅速做出裁定:企業付款王先生包含“將來薪水”、住宅等額本息款及經濟補償以內的賠償費總共25余萬元。企業不服氣,向法庭提出訴訟。前不久,法院判決書保持了工作仲裁委的裁定。昨天,新聞記者就本案有關法律問題訪談了北京市合川法律事務所劉刑事辯護律師。 問題一預估薪水為什么也可以獲得人民法院的適用呢? 刑事辯護律師:雖然勞動合同法對違背勞動合同書要求了法律規定的補償辦法,但依據合同隨意的標準,并不清除被告方中間自行的承諾。 問題二什么勞動合同書歸屬于無效勞動合同書? 刑事辯護律師:勞動法規定僅有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其采用詐騙、危害等方式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才為合同無效。此案中并不會有這樣的事情。 問題三假如勞動合同書中的一方覺得合同書顯失公平,該如何處理? 刑事辯護律師:物權法要求,在簽訂合同書時簽署的顯失公平的條文,一方被告方有權利要求法院或是仲裁委員會變動或是撤消,時效性為一年。此案關于勞動仲裁已超過一年時效性,即使合同書很有可能顯失公平,房產公司也沒法行駛以上撤銷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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