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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位一方面減少薪水合理合法嗎
2022-02-28 16:24
不合法,依據勞動法規定,企業沒經與員工協商一致,不可一方面減少員工薪水。
二、公司單位可單方面變動情況1、員工因為不可以擔任工作中而被公司單位單方面調節崗位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換句話說,公司單位在以上前提下可以單方面調節員工的崗位,調節崗位后薪水也獲得相對應地調節。
2、員工因為違背公司單位規章制度制訂,被公司單位給與免職減薪懲罰的。這就規定公司單位務必有明晰的管理制度,并確立標明違規免職減薪的詳細情況;管理制度的制訂還必須合乎法律規定的程序流程,例如通過職工大會民主化程序流程等,企業的管理制度要對員工開展公示公告,保證員工了解企業存有此管理制度。
三、工作無效合同或是一部分失效的情況1、以詐騙、要挾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反真正想法的情形下簽訂或是更改勞動合同書的;
2、公司單位免去自身的法律規定義務、清除員工支配權的;
3、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強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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