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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12天辭職 規定雙倍工資無根據
2022-02-15 16:12
吳某面試到企業工作中了12天就辭職了,他能不能規定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呢?
2013年6月18日,吳某面試到山東省某化工公司工作中,彼此承諾吳某月薪3680元,但該企業未與吳某簽訂合同。因對辦公環境不滿意,吳某于同月30日離去該企業。2013年7月6日,吳某向濟南勞動異議監察委員會投訴,規定化工公司付款十幾天的薪水1840元、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1840元、經濟補償金1840元及未立即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賠償費1840元。仲裁委裁定后,吳某不服氣,向濟南市歷城區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覺得,吳某遞交的從業資格證證實其2013年6月18日至6月30日在化工公司工作中過。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要求,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勞動合同解除時,公司單位應在消除或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吳某規定化工公司付款十幾天的薪水1840元,應予適用。《勞動合同法》第 10條要求,創建勞務關系,理應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已創建勞務關系,未與此同時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自用人生效日1個月內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由此可見,勞務關系創建后,彼此簽訂合同有1個月的緩沖期,吳某只工作中了12天,企業未與他簽訂合同,無需負責法律依據,故陳某規定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無法律規定,不予以適用。吳某因自己緣故辭職,該企業無需付款經濟補償金。由此,法院判決書:該企業結算吳某薪水1840元;駁回申訴吳某的別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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