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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薪是不是合理合法
2022-02-14 16:27
章某,1961年12月出世,他從2003年3月新員工入職某公司廣東省子公司,已與企業簽署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2007年逐漸就職廣東省子公司屬下支公司副總一職,每個月薪水加業績考核工資待遇為11000元上下,至2014年1月26日,廣東省子公司下面免除其支公司副總一職,與此同時在發放工資時,工資單上寫著其工資待遇為子公司的退養人員工資,與此同時廣東省子公司沒有以書面通知和其簽合同或其它方法的承諾,每個月應納稅所得額被降至4000元。
子公司這種做法是不是組成違反規定?他能采用哪些對策保護自己的利益?若將來子公司不會再派發應納稅所得額4000元為他,是不是組成違反規定?
依據章某的詳細介紹,該子公司的個人行為歸屬于單方更改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沒有法律規定適用,違背法律法規。章某與公司單位簽訂合同,崗位、薪資待遇歸屬于勞動合同書的關鍵構成部分,對其做出變動必須兩方被告方協商一致即可開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亦要求:“公司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動工作合同約定的內容。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選用書面通知。”依據章某的敘述,公司單位在未和其協商一致的情形下一方面對其崗位和薪資待遇開展了向下的調節,違背了法律法規的要求。
假如企業連應納稅所得額4000元都不愿派發給章某,是欠薪的個人行為,更為違背法律法規。關于勞動仲裁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要求:“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可以到以下協商機構申請辦理協商:(一)公司關于勞動仲裁協商聯合會;(二)依規成立的底層人民調解機構;(三)在城鎮、街道辦開設的具備關于勞動仲裁協商職責的機構。”鑒此,章某可以向以下機構明確提出協商申請辦理,也可以積極與企業商議,強調其違反規定之處,爭得根據商議處理糾紛案件。如任何一方不肯協商,或商議、協商不了,章某可搜集有關直接證據,向勞動仲裁單位提到訴訟,循法律制裁維護保養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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