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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假期內的薪水
2022-02-11 15:53
姚某與某服裝廠簽訂歷時2年的,合同條款加工廠推行計件工資制,與此同時也實行法律規定標準工時工時制度,加工廠按員工在法律規定的運行時間內結束的商品數量來計發薪水。合同書還承諾,制做每一件上衣外套發8元薪水,制做每一件牛仔褲子發4元薪水。按此測算,姚某每月薪水超出1200元。當姚某孕期7個月的侍侯,加工廠紀檢書記告知姚某,在姚某生孕期內加工廠將不付款薪水,因姚某從沒交了費,也不可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產假到期后要是能給予正常的工作加工廠仍推行計件工資制。姚某應該怎么辦?
姚某所屬加工廠的做法是失誤的,姚某無須害怕自身未交納生育保險費而無法享有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產假期內的薪資待遇應依照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女職工規定》和1988年社會保障部公布的《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實行,在女工按照規定享有產假期內,公司照發其原薪水。
該服裝廠與姚某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要求推行計件,因為姚某進行商品數量在單位時間很有可能不穩定,因此加工廠理應以一般的勞動定額為根據來計發你產假的時候的薪水。1994年12月14日社會保障部公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要求,女工在其享有法定產假期內,依規領到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由生育險資金付款;現階段,公司交納的生育保險費最大不超過工資薪金的1%,在企業管理費中稅前列支;員工自己不交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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