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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哪一種情形下不可以離職?
2022-01-20 16:23
一、一般在哪一種情形下不可以離職?
《勞動合同法》沒有這方面的要求,員工在所有狀況下都可以離職。
員工辭職的程序流程是:
1、員工正常情況下應提早30天將書面形式《辭職報告》交給人事行政部 ,并領到離職流程表。人事行政部對辭職員工開展離職面談, 掌握其離職原因并做紀錄。
2、依照離職流程表申請辦理有關辦理手續
(1)辭職員工將離職流程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名。單位負責人以上職位須經經理簽名。
(2)由辭職員工所屬單位的助手向辭職員工取回工作牌,員工指南 ,工作服裝 ,辦公設備,確定上繳準確無誤后由助手簽名確定 。
(3)由財務部門查驗辭職員工與企業在會計上能否有托欠(包含所貸款項 ,外出費用報銷 ),若有托欠現場清還,無托欠則由財務部門在離職流程表里簽名確定。
(4)辭職員工在獲得離職流程表里全部必須的簽字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示有關與XX終止勞動合同的決策。
(5)人事行政部分配工作人員到失業險經辦單位申請辦理停止、終止勞動合同報備辦理手續;憑報備審查意見,到社保經辦組織中斷企業員工保險關聯;與此同時保存辭職員工的個人公積金。如辭職員工必須遷移個人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依據其所給予的新帳戶開展遷移,如需取下則由員工自主申請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險經辦單位申請辦理失業險工資待遇審批辦理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辭職員工的個人檔案再次存檔,與此同時付清薪水。
二、員工離職時是不是有賠償?
《勞動法》一方面授予了員工一定的辭權力,另一方面又授予了公司單位一定的要求損失賠償的支配權。《勞動法》第102條要求:“員工違背此方法要求的情況終止勞動合同或違背勞動合同書中承諾的信息保密事宜,對公司單位導致財產損失的,理應依照法律規定擔負承擔責任”;原衛生部在《違背《勞動法》相關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賠付方式》的第4條明文規定了賠付的范疇:“員工違規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終止勞動合同,對公司單位導致損害的,員工應賠付公司單位以下損害:
1、公司單位招募錄取其所繳納的花費;
2、公司單位為其付款的培訓費,彼此另有承諾的按約定申請辦理;
3、對生產制造、運營和工作中導致的立即財產損失;
4、工作合同約定的其它補償花費”。
員工自動明確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一部分員工在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單位30日后積極辭職,不予以理睬公司單位的賠付規定,公司單位則不給員工申請辦理人事檔案和檔案資料的調整辦理手續,員工辭職后人事檔案和檔案資料長期性留設在原公司單位;導致員工在新的單位無法申請辦理社會保險、不可以申請辦理出國政.審辦理手續、危害技術性職稱評審、不可以進一步上學進修和缺失報名國家公務員的機遇。因此,員工在與公司單位因終止勞動合同損失賠償層面產生異議后理應在60日內立即向公司單位所屬地域、縣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報請勞動爭議仲裁。
綜合性上邊所講的,離職是歸屬于員工所具有的支配權,無論是在一切的情況下都可以申請辦理辭職手續,但針對員工在離職時也必須按法律法規所明文規定的步驟來,與此同時還必須遞交有關的有效證件,并工作交接好手里的全部工作中,只需彼此沒有的債務糾紛就可以申請辦理辭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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