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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后再次新員工入職實習期還能再承諾嗎
2022-01-18 16:20
一、員工辭職后再次新員工入職實習期還能再承諾嗎
1、員工辭職后再次新員工入職實習期不可以再承諾。員工在同一公司單位辭職后再次新員工入職的,假如以往承諾過實習期,那麼不可以再承諾實習期;假如以往沒承諾過實習期,那麼可以承諾實習期。
同一公司單位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員工在同一公司單位辭職后再次新員工入職,歸屬于同一公司單位與同一員工再次簽訂合同,因而,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假如過去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好了實習期,那麼再次簽訂合同就無法再承諾實習期,假如以往沒有承諾過實習期,那麼可以承諾實習期。
試用期的限期由用人公司和員工彼此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明確。
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3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不滿意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1個月;不滿意三年的,不能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彼此訂立的實習期限期只需不違背法律法規就可以。
員工實習期需終止勞動合同的,可提早3日書面形式告之公司單位,留意儲存已提交的直接證據(郵遞、同步錄音錄像等),期滿后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二、實習期有關要求
1、實習期就是指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單位對員工是不是達標開展考評,員工對公司單位是不是滿足自身需求也開展考評的限期,這也是一種彼此雙選的主要表現。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未滿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不動限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3、有關試用期辭退有無賠償的問題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理應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八條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向員工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除公司單位保持或提升勞動者合同約定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時限勞動合同書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勞動合同解除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總的來說,假如以往公司單位沒有與該員工承諾實習期得話,那麼這一員工再新員工入職是可以承諾的,但假如以往承諾過去了,即使這一員工辭職后再次又新員工入職也是不能再承諾實習期的,由于同一員工只有與同一公司單位承諾一次實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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