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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員工辭職后又新員工入職還能夠再承諾實習期嗎
2021-11-12 16:38
一.同一員工辭職后又新員工入職還能夠再承諾實習期嗎
“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員工只有簽署一次實習期”,針對這一點現階段有二種不一樣的了解。第一種理解是:人是原先的人,企業是原先的企業,同一員工和同一用人公司不能夠承諾第二次實習期。即便是員工辭職后再度新員工入職也一樣要遵循此一要求。第二種理解是:只有約定一次實習期就是指同一員工與同一用人公司在勞務關系持續期內,不可以再度承諾實習期。辭職后再度面試的不在此限,能夠再次承諾實習期。
第一種理解是恰當的,僅有那樣了解才合乎勞動法的條款。在對勞動法有不一樣見解的情形下,依據罪刑法定,理應依照有益于工人的標準去表述,按第一種了解才合乎這一標準。從情與理上講,員工原先在同一用人公司工作中過,對其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用人公司是清晰的,如不可以擔任,企業能夠采用不錄取,即然錄取,那么就不可以再度承諾實習期。
二.實習期有關要求
1.實習期就是指包含在勞動合同書期內,用人公司對員工是不是達標開展考評,員工對用人公司是不是滿足自身規定也開展考評的限期,這也是一種彼此雙選的主要表現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工作合同期限三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實習期不可超出一個月;工作合同期限一年之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可超出二個月;三年之上固定不動時間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可超出六個月。
3.有關試用期辭退有無賠償的難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向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八條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二)用人公司按照刑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向員工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并與員工協商一致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三)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四)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五)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勞動合同書承諾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確認固定不動限期合同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停止勞動合同書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別的情況。
在了解了同一員工辭職后又新員工入職是不是要再承諾實習期這個問題以后,大伙兒在辭職和新員工入職的情況下一定要謹慎,要考慮到好相對應的不良影響,在均衡后再作出決定,與此同時還要留意保護自己做為員工的合法權利,必需的過程中能夠舉起法規的武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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