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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什么原因要代通知金?
2021-12-30 16:17
一、終止勞動合同什么原因要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單位需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很多種多樣,但可用代通知金方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卻只要3種。該法第40條要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30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或另外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員工得病或是非因工因工,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做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2、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3、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此外,不論是公司單位過錯性解雇員工,或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別的情況終止勞動合同,均不必可用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的測算數量多少錢?
有關“代通知金”的數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明晰的要求,該細則第20條要求,“公司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挑選其他的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終止勞動合同的,其超額支出的薪水應當該員工上一個月的基本工資明確。”
不難看出,“代通知金”的測算數量與經濟補償的測算數量是不一樣的,前面一種的規范是“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其主要特點是沒有限制,后者的規范是“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而且“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的,依照本地最低工資測算。”、“員工月薪水高過公司單位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本年度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金額付款”,其主要特點是“均值”和“最低值限制”。
總的來說,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向員工付款代通知金是一種賠償,勞動法中只要求了三種必須付款的狀況。員工醫療期、通過專業培訓不符崗位要求及簽署合同狀況發生改變的,公司可以無需提早一個月通告,反而是向員工附加承擔一個月薪水酬勞。這兒要留意,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不可以并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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