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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實習期員工代通知金是不是必須付款?
2021-12-29 15:50
解雇實習期員工代通知金是不是必須付款?
員工在實習期期內被公司單位解雇,是不用付款代通知金的,針對企業的違反規定解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規定公司單位付款違反規定解雇的賠償費。第八十七條 公司單位違背公司法規定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員工付款賠償費。
怎樣申請勞動仲裁:
1、去本地人力資源局勞動保障局(原勞動部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偵查時要帶上: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者身份證正反面1份;有關直接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公司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天津地區不用給予備案信息內容)。
2、遞交資料后,5個工作中日仲裁委予以立案偵查,隨后給彼此質證期,給另一方答辯期;隨后開庭審判,以后對你們彼此開展協商,調解不了仲裁委會下發裁決書;勞動仲裁60日內審結;針對裁決書不服氣,員工可以提起訴訟到人民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內,不耽擱員工去新公司工作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公司單位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年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是結束前十二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公司單位違背公司法規定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員工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再次執行;員工不規定立即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無法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條要求付款賠償費。
如果是公司單位不法終止勞動合同那換句話說,員工是未找到應當依照勞動法中要求的公司單位可以和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狀況;可是如果是在使用的過程中內是不符錄用標準的便是歸屬于違反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所以說付款代通知金這個是沒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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