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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期間扣工齡工資合理合法嗎?
2021-12-28 16:26
一、 過年期間扣工齡工資合法嗎?
不合理合法,過年期間可以享有一切正常的薪資待遇,但要是超出法定假日的日數,被扣工資是常規的。假如企業存有拖欠工資個人行為,被告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薪水理應以貸幣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可是,公司單位在指定的情形下還可以扣減員工薪水。
1、公司單位不能亂扣員工薪水。有以下狀況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代繳員工薪水:
(1)公司單位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公司單位代收代繳的應由員工自己壓力的各類社會發展保費;
(3)法院判決書、判決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4)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可以從員工薪水中扣減的其它雜費。
2、因員工自己緣故給公司單位導致財產損失的,公司單位可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經濟損失的賠付,可從員工自己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除的一部分不能超過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扣減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本地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標準付款。
二、勞動合同法中對扣工資的要求是啥?
《勞動法》第五十條明文規定,薪水理應以貸幣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
第三十七條員工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在實習期內提早三日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公司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未依照工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按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四)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合同解除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其它情況。
公司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公司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馬上終止勞動合同,不需事前告之公司單位。
過年期間,員工可以體驗到合理合法的薪資待遇,公司單位必須依據員工的運行具體來派發薪資待遇,假如員工對公司單位派發的福利待遇有質疑的,那麼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是提起訴訟來實現解決,防止適用法律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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