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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總危害扣工資該怎么辦?
2021-12-22 18:37
一、老總危害扣工資該怎么辦?
1.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檢舉,由勞動監察大隊勒令期限付款,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可以要求加付賠償費,賠償金規范:應付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
2.以未按時全額發放工資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并付款薪水和經濟補償。若仍想保持職工的,可以只要求付款薪水。
需提前準備原材料:勞動合同書,工資發放紀錄、身份證復印金等,申請勞動仲裁還需提前準備工作仲裁申請書。
第五十條 薪水理應以貸幣方式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
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公司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未依照工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按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四)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其它情況。
公司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公司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馬上終止勞動合同,不需事前告之公司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理應向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按照刑法第三十八條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向員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
(五)除公司單位保持或是提供勞動者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時限勞動合同書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勞動合同解除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其它情況。
第八十五條 公司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的,理應付款其凈額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公司單位按應付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按時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
(三)分配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執行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以下崗位職責:
(一)宣傳策劃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催促公司單位貫徹落實;
(二)查驗公司單位遵循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章程的狀況;
(三)審理對違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或是規章制度的行為表現的檢舉、舉報;
(四)依規改正和依法查處違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或是規章制度的個人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我國地區的公司單位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勞動合同解除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運行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安全生產發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關于勞動仲裁。
第五條 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不肯商談、協商不了或達到和解書后不執行的,可以向協商機構申請辦理協商;不肯協商、調解不了或達到民事調解書后不執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除此方法另有要求的外,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合同書中明文規定公司單位和員工簽署薪水以后,公司單位務必依照具體情況將下達員工的薪水。假如公司單位有扣減員工的情形產生得話,員工可以同時向勞動仲裁聯合會進行舉報,勞動仲裁聯合會可以開展有關調研,有關企業開展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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